鹤岗市南山区、工农区法院分别对鹤岗市富华矿业有限公司2008年“9·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2008年9月20日,鹤岗市富华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565万元。被告人王庆云、刘平海、王庆福、刘宝岩、王英林、王怀志作为富华矿业有限公司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和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致使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最终导致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杨仁龙、范大勇、朱世亮、冯嘉崴、刘武义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监察职责,致使富华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责一审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王庆云有期徒刑四年,刘平海有期徒刑三年,王庆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刘宝岩、王英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怀志免予刑事处罚;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杨仁龙有期徒刑四年,范大勇、朱世亮有期徒刑三年,冯嘉崴、刘武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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