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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油气管道事故 企业应及时通报可能受害单位和居民

2010-06-25   来源:新华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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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将提请于25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表决前,草案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修改相关条款规定,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害的单位和居民。

  此前草案对管道企业处理管道安全事故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管道安全事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居民通报,避免或减轻事故危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研究,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还有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管道企业的管道保护工作应当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草案中增加管道企业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规定。

  此外,有的常委会委员还提出,不少管道沿线地方政府得不到管道企业上缴的税收收入,但都要履行管道安全保护职责,需要相应的资金投入,应对管道沿线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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