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地方煤矿驻矿安全员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作用,减少事故发生,贵州省安委会出台新规,从今年8月1日起,贵州省驻矿安监员工资将不得低于所在县国家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贵州省安委会最近制订并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的《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贵州省由各产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派驻地方煤矿的安全监管员,将由各县、市、区、特区安监局具体管理,协助县安监局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为解除安全监管员的后顾之忧,这一办法还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贵州被派驻各地方煤矿的安监员,其工资(含补贴)将由当地县级政府负责解决,并不得低于所在县国家工作人员平均工资(含补贴)水平;驻矿安监员被聘用期间,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时,驻矿安监员发现所驻煤矿有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时,有权进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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