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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等七部门加强境外中资机构及人员安全管理

2010-08-27   来源:法制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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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派出者遵纪守法入乡随俗
 
  记者昨天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获悉,为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近日,该局与商务部、外交部、发改委、公安部、国资委和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规定》共七章三十条,包括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风险防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管理、安全责任等内容,涵盖了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的各个环节。

  未经安全培训的人不得派出

  《规定》明确指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项目总包企业,应对其分包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负总责。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派出。此外,企业要对派出人员提出具体要求,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其遵纪守法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定期通报境外安全信息预警

  规定明确指出,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改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外交部负责向驻外使领馆通报安全预警信息。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境外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指导并监督检查。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的一线指导、管理、巡查。

  明确处置境外突发事件程序

  《规定》首先明确何为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即境外发生的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失的事件,包括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规定》同时明确了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作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主体单位应在驻外使领馆的指导下妥善处置。其具体程序是: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做好事发现场处置工作,及时救助伤员,向当地警方报警,并向驻外使领馆报告突发事件经过及原因初步判断、伤亡损失、已采取的措施等,驻外使领馆负责提供必要领事保护,与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交涉;重大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必须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进行;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或要求协助处理或派员赴境外开展工作。

  从严管理赴高风险地区投资

  《规定》要求,各地相关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合作进行从严管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开展投资合作前,须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细化境外安保方案,保障境外安全投入,降低境外安全风险。

  应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

  《规定》还特别要求,各地相关主管部门,驻外使领馆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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