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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定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融资批地将受限制

2010-09-01   来源:南方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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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了多个刚性要求,如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企业主要责任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等。

  省安监局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5年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之后,国务院出台的又一个安全生产重要文件。”

  对于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通知》提高赔偿标准,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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