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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众场所起火 政府不再买单

2010-09-28   来源:南方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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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失火,政府买单,这样的状况有望得到根本改观。今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正式颁布实施。该办法规定,宾馆、饭店、商场、机场、地铁等公众聚集场所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另外,新法还明确了多个消防责任主体,填补了之前的一些空白。

  公众聚集场所要强制买火灾险

  长期以来,“单位失火,政府买单”,是各级政府在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中极为头疼的问题。比如2005年汕头潮南区华南宾馆“6•10”火灾、2008年深圳舞王俱乐部“9•20”火灾,火灾责任人无力负担火灾损害赔偿,最后都由地方政府垫付。这一问题可望在新修订《实施办法》颁布施行后得到根本改观。

  《实施办法》规定,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机场航站楼、地铁、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一定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人应当在承保前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在保险期内,及时向投保单位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的书面建议。

  省消防总队专家表示,这有利于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促进投保单位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小区消防车道被堵物管担责

  省消防总队相关人士介绍:之前小区业主收楼之后,小区的消防责任一般由业主承担,而物业公司一般只承担治安等维护功能。事实上,由于消防设施需要投入,业主难以承担小区的消防责任。

  而新的规定要求,消防社会维护、保养都由物业管理公司来承担。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行为,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或者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可能会被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在建工地起火施工单位受罚

  《实施办法》第一次从法律上规定,在建工地发生火灾,施工单位必须承担责任。施工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责令停止施工。

  单位失火最高罚30万元

  消防相关人士介绍,之前发生火灾单位只需承担消防损失、承担刑事责任,现在单位失火还会被罚款,最高可罚30万。

  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火灾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易燃材料装修或被责令停产

  《实施办法》首次明确,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进行装修。人员密集场所未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导致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将被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责令其停产停业。

  个体工商户以法人单位管理

  根据《民法原则》,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只能依照公民来实施监管和处罚。而目前的法规对个人的监督管理规定和处罚条款又很少,这就导致个体工商户(以“三小场所”为主)大量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和追究。

  广东目前约有此类组织200万家,这些个体工商户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规模大、经营场所大、从业人员多,实际上已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标准,如果消防管理不善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

  《实施办法》首次明确,经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层数两层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其消防安全责任参照法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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