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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规定 矿领导犯大错终身不能当“矿长”

2010-11-04   来源:河南商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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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出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矿领导犯大错

  终身不能当“矿长”

  从2011年1月1日起,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昨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商报记者 郭富收

  死亡赔偿不低于28万元

  省政府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

  具体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比如,根据省统计局2009年度的公报,我省上一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1.437万元,按20倍计算就是1.437万元×20=28.74万元。

  如果按2010年的标准计算(目前没统计出来),这个数字可能会更多。

  班组长可直接下达“撤人令”

  企业生产现场安监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遇到险情时,享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发生事故时如果没有领导现场带班,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根据省政府出台的意见,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单位,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非法违法生产一律按上限处罚

  今年,我省推出了一项新的“惩罚”措施,就是实行职业资格否决制度。

  具体来说,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对较大以上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技术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终身不得从事与本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工作。

  另外,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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