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10月7日正式施行,本报10月9日曾报道)将扩大到所有矿山企业,今日,省安监局专门发出《通知》,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根据《通知》,矿山领导下井办法自今年11月15日起施行,省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
国家安监总局规定中明确:对于矿山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政府部门予以关闭。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发生特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对于重大、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矿长。
省安监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主要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编制月度带班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并严格落实。带班下井工作制度要报属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中央驻晋和省重点企业建立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在报属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的同时,要报省、市安监部门备案。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落实情况,每半年要向属地县级安监部门进行备案。今后,省安监局将适时组织督查,并对地下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
各级安监部门要设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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