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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生产事故致死 需按20倍年收入赔偿

2010-11-16   来源:东南新闻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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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日前出台 生产事故致死 按20倍年收入赔

  从2011年1月1日起,我省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按照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赔。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2年全省校车 都要装GPS

  企业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拒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根据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011年全部完成。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出租汽车、校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012年全部完成。2012年前在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中的县(市、 建立满足区)需要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频发 用地审批将受限

  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设区市政府批复结案后,于10日内向省政府安办备案。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乡(镇、街道办)政府和县(市、区)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追究县市区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当地政府和发改、经贸、外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金融证券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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