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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盛塑料火灾调查续:一名无证电焊气割作业人员被拘留

2011-02-01   来源:新华社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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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违规动火未必导致火灾,但火灾大都是由违规动火引发的。近日,浙江嘉兴南湖区消防大队在华盛塑料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电焊工刘某无证上岗进行电焊气割作业,虽还未经证实是否因此引发火灾,但其未持证从事气割作业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因此被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事情还得从去年年底的一起火灾说起。2010年12月29日13时17分,嘉兴南湖余新华盛塑料有限公司露天仓库在半年时间内第二次发生火灾,经过市区四个中队12辆消防车、78名消防官兵及一个专职消防队近2个小时激战,终于将成功大火扑灭。

    大队进行火灾调查时发现,当地人刘某在事发当时曾经在现场进行过电焊气割作业的事实。是否因此引发火灾,消防部门随即进行了深入调查,并传唤当事人制作笔录。然而刘某一开始极其不配合,在问询过程中反复强调自己只是去过现场,对于是否无证从事电焊一事总是不置可否的态度。调查人员不辞辛劳,对当时在现场工作的其他工人及华盛塑料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由于直接目击证人不认识刘某某,大队调查人员还运用现场辨认和实地印证等方法对证据进行了固定,同时再三给刘某详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列举了因无证操作、违规作业造成的上海重特大火灾惨痛案例。在强大的政策压力与大量事实证据面前,刘某终于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对自己无证从事电焊气割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调查,刘某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定)。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效预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1月27日,南湖区公安分局据此依法对无证从事气割作业的刘某做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当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到手上时,后悔不已的刘某表现出了无比的悔意,可惜为时已晚,一时的糊涂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结果。刘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

    据了解,这是今年以来嘉兴全市首起因无证从事电焊作业而被拘留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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