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再次就煤矿事故责任进行明确划分,进一步预防和遏制煤矿事故发生。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事故的,将立即停产(停工)整顿。
《补充意见》还规定,年生产能力15万吨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由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关闭,该矿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一般事故的,给予矿长、分管副矿长免职处理。
产煤地的地方政府,经济发展多受益于丰富的煤炭资源,而在煤矿安全责任上,当然也不可推卸。
辖区内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将视情节和性质先行问责。《补充意见》则对“停职”一词全部“回避”,对事故责任一概以“免职”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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