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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事故应启动全国人大特别调查程序

2011-07-27   来源:华商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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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之以往发生的公共灾难,人们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关注,已经从单纯的悲痛与感动转移到更多的忧虑和思考。铁路交通事关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高铁建设营运过程中不时暴露各种技术争论和垄断腐败问题;动车追尾事故发生后铁道部门的处理方式草率武断、态度傲慢、反应迟缓等等,

  这一系列问题的积压和导致的惨重生命代价,引起各方强烈的不满和质疑。人们不仅要求揭露真相、追究责任、获得公正,而且开始深入反思如何从制度层面真正避免类似人为事故的发生。在此背景下,一些有识之士再次提出启动宪法第71条有关由全国人大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的建议,要求由这一权威机构对事故本身和背后的制度问题进行调查听证。按照贺卫方教授的说法,不能再让宪法规定的特别调查委员会制度成为 “睡美人条款”。这一建议当然是严肃、理性和富有建设性的,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能从根本上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尊严。

  此次动车追尾事故发生后,可以看到如下几种常见的事故调查方式:

  1.公民调查:借助网络尤其是微博等公共平台展开各种民间的调查。但由于调查力量的不平等和体制性的阻碍,公民调查仍然不能避免谣言和猜测,难以具备权威性;

  2.铁道部门的调查:由于铁道部门是事件的当事人,自我调查违背了起码的回避原则,容易引起公众强烈的不信任。

  3.国务院调查组的调查:这是一种传统的自上而下型的调查模式,但其处理方式往往只能在短期内有效,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制度上的问题。

  4.独立司法部门的调查:司法部门的介入往往局限于整个事件定性后对具体责任人员的法律追究,再加上司法资源本身的有限性和司法处理方式的个案性,所以,对于这种具有重大影响的综合性公共事件,司法部门的调查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上述4种调查程序业已成为当今处理公共事件的常规做法,从这次动车追尾事件看,这些调查方式皆显现出各自的不足,无法从宪法高度维护公民权利和捍卫国家尊严,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在这个意义上,启动宪法层面的特别调查委员会刻不容缓,意义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与第73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开会期间代表们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质询相比,这一条的规定更具特殊性,其一旦启动,落实宪法权威的制度意义更为明显。从这一条款的启动要求看,“723”事故也完全符合这种“必要性”的前提,理由如下:

  1.动车追尾事故引发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甚至已经产生了不好的国际影响;2.目前的调查程序处于被动,缺乏透明公正,已经不能令公众满意,不能取信于民,公众渴望更为独立、公正、权威的调查程序和处理结果;3.这次事故牵涉到公民出行安全这一切身问题,人们深感不能把调查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而要深入揭示其中的制度隐患;4.最高权力机关组成的调查,具有广泛的人民性、权威性和独立性,能够平息民怨,其对于解决各种制度问题具有特殊的优势,能够给出更加长远合理的立法决策。

  还需指出,在启动特别调查程序时,不能以技术和实践的难题为借口拖延宪法的落实。民主宪政的水平、公民素质的成熟理性, 都只能在实践中才能得到全面提升。调查委员会的启动条件尽管比较严格,“须由主席团、三个代表团或全体代表之十分之一才可提议。”但这是宪法审慎的必须。在充分考虑公共事件的特殊性和必要性的情况下,积极启动这一程序体现了执政者的政治智慧和实践勇气。此外,宪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代表担任,可以聘请专家参与;调查的程序和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包括调查取证、质询、听证会、专家论证等;调查时间也可以根据处理事态的缓急难易程度该短则短,该长则长,所有这些都说明,调查委员会完全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保障。

  可见,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启动的特别调查程序,不仅是事实性调查,而且是制度性调查。不仅要给公众真相交代,还要给出制度交代。其结果是标本兼治,有效激活宪法条款,实现良性的制度推进,形成长期监督,使政府和人民双方受益,也有利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铁路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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