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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梯故障引发事故造成的损失使用管理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

2014-05-28   来源:信息时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昨日,省政府官网发布《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明确电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使用管理者对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  据了解,广东省质监局于2011年起草了《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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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省政府官网发布《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明确电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使用管理者对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

  据了解,广东省质监局于2011年起草了《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于2012年4月起正式在广州、东莞两市试行近期,省质监局对试点方案进行修改,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出台该《方案》,并在全省范围内实行。

  据悉,该《方案》主要明确了电梯安全权责关系,落实使用管理权者第一责任。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即电梯使用的管理者,当发生电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管理者对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使用管理权者承担赔付责任后,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或故障的制造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索相关赔偿。

  同时,该《方案》也明确了改革电梯检验体制,将法定定期检验与政府监督检验相分离。使用管理权者对使用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电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因使用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电梯造成的电梯事故及其后果负全责。

  同时,鼓励非盈利性、公益性、具有公正地位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参与定期检验。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企业,不得从事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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