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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煤矿发生瓦斯事故等 11种紧急情况须停产撤人

2014-08-25   来源:新华社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记者24日从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获悉,为预防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该局联合安徽省经信委近期出台规定,煤矿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火灾事故等11种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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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4日从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获悉,为预防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该局联合安徽省经信委近期出台规定,煤矿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火灾事故等11种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撤出受威胁区域。

    根据《安徽省煤矿井下生产安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规定》,井下生产安全紧急情况具体包括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火灾事故;作业地点发现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征兆;采掘工作面风流中和钻孔施工处ch4浓度达到1.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矿井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发生明火,现场火势不能控制。

    记者了解到,当采掘作业时,发现有透水征兆,或涌水量出现突增等异常情况,也应停产撤人。此外,还包括采掘等作业场所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当场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落;发生冲击地压征兆;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通风、提升、排水等安全设备运行等。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井下发生上述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先在第一时间停产撤人,并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调度所立即通知其他可能受威胁区域停产撤人,再按应急预案处置。地面工作人员发现生产安全紧急情况,要立即汇报矿调度所,矿调度员必须在接到险情报告第一时间先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按应急预案处置。

    此外,在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方面,安徽省还对煤矿职工的权力做出明确规定,煤矿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职工有权力在不安全的情况下拒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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