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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开发区原副主任因致146死爆炸事故被诉玩忽职守

2015-03-24   来源:法制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昨天(23日)上午10时许,2014年昆山8 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渎职案之一、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原党工委委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原主任陈艺涉嫌玩忽职守一案,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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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23日)上午10时许,2014年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渎职案之一、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原党工委委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原主任陈艺涉嫌玩忽职守一案,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制日报》记者独家现场旁听。

    法庭之上,公诉机关直指被告人陈艺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不重视安全生产,且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曾有企业发生过粉尘爆炸的情况下,仍未引起足够重视,从而导致“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涉事企业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粉尘爆炸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并排除,严重不负责任。

    而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艺的辩护人针对其是否具有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是否不重视安全生产且严重不负责任,进行了激烈辩论。

    之前曾有企业已发生爆炸事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艺,男,1967年12月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其于2008年12月至2014年8月2日案发期间,担任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分管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经发局),负有督促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组织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等职责。

    被告人陈艺作为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多年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不重视安全生产,从未提请党工委、管委会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对相关文件未认真阅读学习,在落实上级部署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上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且昆山开发区发生过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粉尘爆炸的情况下,其分管的职能部门一直未发现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荣公司)系有粉尘爆炸危险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致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的情况长期未得到整改,粉尘爆炸的事故隐患长期存在且未被发现排除。

    2012年8月,昆山市安监局转发了上级关于开展“工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文件,要求对“存在粉爆场所的企业”等工贸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被告人陈艺在收悉文件后没有认真阅读文件内容致其对粉尘爆炸没有认知,没有具体部署、督促分管的职能部门就文件要求的制定方案、组织排查、专人负责、深入一线、重点抽查等开展工作,没有过问该项文件落实情况,昆山开发区未就该项文件要求开展任何工作,致中荣公司粉尘爆炸隐患未被发现排除。

    2013年6月,昆山市安监局转发了上级关于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文件,明确要求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彻底排查重大安全隐患,突出铝镁机加工等生产环节,对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要重点检查抑爆、阻爆(隔爆)、泄爆等防控措施。被告人陈艺没有认真阅读文件内容致其对粉尘爆炸没有认知,没有具体部署、督促分管的职能部门就文件要求的制定方案、开展检查、交叉互查、突击抽查等开展工作,没有过问该项文件落实情况,昆山开发区未就该项文件要求开展任何工作,上报的工作总结套用其他数据,未涵盖此次工作要求的对铝镁机加工企业及涉及粉尘危险企业的检查,致中荣公司粉尘爆炸隐患未被发现排除。

    起诉书还指控:2013年10月,昆山开发区内发生长运电子公司“10.5”可燃气体爆炸事故。昆山市政府随即批复要求昆山开发区开展铝镁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除尘防爆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被告人陈艺对该批复仅进行简单批阅,仍未对粉尘爆炸引起重视,未具体部署、督促职能部门排查同类企业,没有过问该项批复落实情况,昆山开发区未就该项批复要求开展任何工作,未能举一反三防止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致中荣公司粉尘爆炸隐患未被发现排除。

    2014年8月2日上午7时34分,中荣公司组织员工在4号厂房(抛光车间)进行抛光作业时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事故造成正在作业的工人当天死亡75人,受伤185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内死亡97人、受伤163人(事故报告期后,经抢救无效死亡49人)。该特大事故共造成146人死亡、1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陈艺接到国务院调查组的通知,至调查组驻地后被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带走。归案后,被告人陈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4年12月30日,国务院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昆山开发区不重视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昆山开发区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艺及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起诉书没有涵盖我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时所做的大量工作,而且,虽然我是安委会的主任,但是安委会的主要作用是协调,它并没有具体的工作流程、规章,也没有专门的人员和经费,具体工作还是由经发局在做。虽然我分管经发局,但经发局的上级单位是昆山市安监局。”陈艺在法庭上陈述说。

    辩护人认为,安委会并不是一个政府部门,而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陈艺作为管委会副主任,并不是昆山开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因此,被告人陈艺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

    辩护人还指出,从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艺多次因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向上级请示要求成立安监局分局,以增加安监人手,但都被相关人员批示要求内部协调解决。对于昆山开发区安监力量严重不足这一情况,公诉人在法庭上也表示了认可,但强调这是客观原因,并非被告人陈艺玩忽职守的主要原因。

    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公诉机关当庭建议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陈艺有期徒刑,刑期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之间。

    经过4个半小时的庭审,该案的审理程序已经全部完结。据悉,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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