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晚上,利川市滨江北路突发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越野车撞上一辆摩托车,当场致一死一伤。经查,肇事司机为利川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副所长向朝斗,并且经酒精检测确认他为酒驾。
经查,事故车辆鄂Q2HB88,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向朝斗,系利川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副所长,经酒精检测确认为酒驾。事发时,车上仅向朝斗一人,无同车人员。利川市公安局已依法对向朝斗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21日,恩施州公安局通报此事,并就警员肇事向受害者及家属真诚致歉,并请全社会监督:全州公安机关将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队伍教育管理,严格约束民辅警的执法执勤行为和社会生活行为;同时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民辅警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一经查实,不论涉及何人,均将严肃处理、严惩不贷。监督电话:12389(恩施州公安局督察支队)0718-8488110(恩施州公安局指挥中心)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每个司机朋友一定要谨记!
酒驾: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驾: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酒后驾车处罚规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