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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煤监局开展对煤矿相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监察

2007-09-25   来源: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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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培训监察力度,促进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实现全员持证上岗。根据省局执法监察计划,黑龙江煤监局自2007年9月19日-24日,组织了对煤矿相关人员持证上岗专项监察。

  此次专项监察的范围是:1、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各类煤矿矿长,必须持有经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认证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资格证书》,并每年复训。

  2、按国家局煤安监调字[2005]66号文件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的要求,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负责人,必须持有经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认证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资格证书》,并每年复训。

  3、 按照省局要求进行安全监控的煤矿至少有一人参加省局培训,持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资格证书》;值机人员、系统维护工经培训,持证上岗。

  4、各类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井下电钳工、主提升机操作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各监察分局(站)认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书》(IC卡),并每二年复训。

  5、各类煤矿入井生产人员都必须持有所在市(地)煤炭局、集团公司安监局认证的《入井生产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并每年复训。

  此次专项监察的采取的方式是:从省局和监察分局抽调人员组成专项监察组,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确定被检单位,并直接到煤矿企业进行监察。每组至少监察10个地方煤矿,4个国有煤矿和15个以上的生产段、队。各监察分组在专项监察工作结束后,向当地政府或龙煤集团分公司通报了专项监察有关情况。监察结束后,整体监察情况将向黑龙江省政府报告。

  为保证专项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了监察领导小组。组长由黑龙江煤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成祥担任;党组成员、副局长姜承学、李兴亚、纪检组长刘凤奎、总工程师赵书田、局副巡视员刘学东任领导小组成员。下设三个专项监察分组,分赴哈南、佳合、哈东、鹤滨、西部监察辖区展开监察。

  按照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成祥的要求,各监察组同时监察了矿井安全状况,并对发现的其他隐患和问题依法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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