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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取华源矿溃水事故教训,山东煤监局近期出台多项举措

2007-09-26   来源: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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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认真吸取山东华源矿业有限公司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溃水淹井事故灾难教训,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44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山东煤监局近期相继制定了《山东煤矿安全监察特别规定》、《进一步加强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特别规定》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的十种险情;二是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煤矿企业处200万元罚款,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的十种情况;三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生产经营单位或主要负责人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的六种情况:四是煤矿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未按规定进行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五是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的四种情况;六是煤矿未认真执行本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给予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它有关证照;对负有主要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安全执业资格、操作证书;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意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进一步做了细化:一是依法履行"三项监察"职责,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二是依法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是依法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 四、加强执法监督,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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