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山东煤矿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二人。"十一"黄金周期间,全省煤矿实现安全生产。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及时分解落实任务,确保国庆节和十七大召开期间的煤矿安全
(一)及时沟通,分工落实。9月20日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后,9月21日省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学习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精神,分析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相应措施;为切实落实好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精神,就有关工作,我局与煤炭工业局召开联席会议,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责分头抓落实。
(二)召开专题会议,细化工作措施。结合贯彻9月24日国家安监总局视频会议精神,我局专门召开煤监系统视频会议,进一步分析了容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隐患和薄弱环节,提出了落实措施,明确4项要求:
一是进一步分析事故教训,提高认识,认真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制定整个措施,强化监察工作。把确保这一阶段的煤矿安全作为政治任务,重措施落实、严责任追究。
二是重点落实好《山东煤矿安全监察特别规定》和《进一步加强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认真学习,吃透精神,确保贯彻落实不走样,不搞变通。对不严格执行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欢迎举报,相互监督执行。
三是严格落实"分工负责制"。分管工作不拖不推;做好协调配合;严检查,细布署、严落实、重追究。分级督察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情况。
四是搞好专项督察,确保国庆节和十七大期间煤矿安全。节日期间,每天省局由一名局级领导值班,处长配合;分局每天有一个副处级以上干部在岗,不许喝酒,坚守工作岗位。
各分局积极响应,制定了明确的落实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将上级部署精神传达到了辖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
二、持续抓好、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取得实效
(一)开展专项督察。我局成立四个督查组,分别由省局班子成员带队,从9月26日开始至10月31日,对全省煤矿安全开展专项督察。督察的重点内容为4个方面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第二、三阶段工作开展情况;60天安全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节日放假和组织生产的各项措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贯彻落实近期会议和文件精神情况。对前一阶段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效果不明显的煤矿,责令重新"补课";对已经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督查责任、资金和预案落实情况,限期整改;督查中发现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大对违法超层越界开采煤矿的打击力度。一是按照《特别规定》,严厉打击。济南章丘市圣井一号煤矿违法超层越界开采,尤其是影响相邻煤矿生产布局,危及安全,群众反映强烈。对此,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建议地方煤矿监管部门查处。对新矿集团报告的相邻15处地方煤矿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迅速组织分局和有关部门核查莱芜市有关煤矿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要求泰安市监管部门立即组织人员核实所属14处煤矿的边界安全隐患情况,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二是建立联合执法和沟通协调机制,加大打击力度。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地下矿山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井下存有边界安全隐患的煤矿说清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备案待查。经初步排查,全省总计有38处地方煤矿与17处省属煤矿连通,有44处地方煤矿彼此连通。与省煤炭工业局联合行文,及时将排查结果通报省国土资源厅,建议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全面普查工作中,认真核查,并监督相互连通的煤矿实施有效措施,彻底消除隐患;否则,进行资源整合或实施关闭。
(三)依法推进破产改制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全省原省属煤矿完成破产改制的有19处,均已落实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但仅有6处落实了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移交地方监管部门监管;有5处正在落实地方监管部门,办理具体事宜;有8处未落实地方监管责任。未落实好地方监管责任的煤矿企业主要位于泰安和枣庄市。与省煤炭工业局一起对未明确政府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的8处煤矿,责令停止生产,暂扣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待明确监管部门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打好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
(一)加大瓦斯治理监察力度。一是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施重点监察。对现有2处高瓦斯矿井(淄矿集团岭子煤矿、山东坤升实业公司)重点监控,要求煤矿若发现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较大时,随时启动瓦斯抽放设备。对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郯城安泰能源有限公司,督促其按照省煤炭局批复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二是加大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监察措施。监督煤矿加强放炮管理,严禁裸露爆破;督促煤矿必须认真贯彻《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和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凡是工作面隅角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利用通风方法不能解决的,或者符合《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条件的,都必须装备抽放系统,并达到国家制定的抽采标准。凡是工作面周围存在高浓度"瓦斯库"的,必须采取措施,消除"瓦斯库"对工作面的威胁;督促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要按规定要求及时完成升级改造,确保系统运行完好。
(二)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的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对2007年计划关闭煤矿,省煤炭工业局已进行了公告。目前,正与省煤炭工业局开展联合督察。关闭煤矿以当地政府为主,我们将从监察执法的角度全力给予配合,积极推进,重点做好4项工作:
一是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共同分析形势,查找问题,研究措施,分工落实,密切配合,加大执行力。
二是对确定关闭的煤矿,及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核定能力6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不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并监督关井措施的落实。
三是把确定关闭的煤矿作为重点监察对象,定期巡回监察,掌握关闭进度,及时研究关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现顶风而上、逾期不关或关闭措施不落实的,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四是对因工作不力或违法生产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查处。
四、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查处公示制"和"挂牌督办制",严打"三非"
各分局已在辖区所有煤矿上井口的明显位置设置了公示栏,及时公示重大隐患类型和处理决定,明确专人跟踪督促整改。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10种违法行为之一的,一律停产整顿,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是破坏、开采保安煤柱,擅自提高开采上限的;二是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超定员标准组织生产的;两班交叉作业、边生产边检修的;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的;生产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要求的;超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三是存在矿井间相互连通等重大安 全事故隐患,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四是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的;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的;五是改制、破产、重组矿井未明确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六是开采深度超过1000米、开采煤层厚度不足0.7米、海(湖、河流等地面水体)下、采(古)空积水区下开采等,经有关政府组织的专家论证,认为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证开采安全的;七是开采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不治理、不解危、不落实防冲措施的;八是气象灾害(暴雨、台风等)预警信号发布后,未按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预防措施,拒不执行政府、监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撤人指令的;九是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改、扩建工程及安全设施没有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者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的;十是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逾期未改正的。如对多次不遵守省局和分局执法指令,在没有取得任何办矿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开工建设的新汶矿业集团赵官矿井依法下达了停止建设的处理决定,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盛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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