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效能,更好地履行国家监察职责。2008年1月14日,吉林站根据2008年业务学习计划,对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即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进行了专人辅导和集中学习讨论。对照原《办法》,对新修订的《办法》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研讨:
一、第六条规定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证、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期限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如何处理。
二、执法文书中责令改正监察指令,应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改用责令立即排除。
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大家一致认为这条规定解决了目前监察执法中程序倒置问题。
四、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但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记载违法证据的位置,下达的现场检查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违法证据。
通过学习讨论,增强了监察员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理解和把握,为监察执法时正确运用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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