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济宁市政府安委会建立了领导干部深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该制度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领导的检查职责、检查内容、检查方法以及检查责任进行了详细界定,明确规定政府主要领导每年深入企业检查不少于4次;分管领导不少于12次,其中:要下矿井4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不少于12次,其他副职不少于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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