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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加强地方煤矿日常安全监管

2008-06-13   来源: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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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和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及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日常监管职责和工作要求,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煤矿事故,近日,黑龙江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市、县政府是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和各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辖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有关联合执法,打击非法和关闭不符合保留条件的矿井;组织有关部门对停产、停工煤矿进行复产验收;督促整改登记备案的煤矿重大隐患。各级安监、煤监、煤炭、发改、国土、公安、工商、劳动、监察等部门依法对煤矿开展监督检查,如失职渎职,将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强调,驻矿安全监管员要把好煤矿日常安全监管第一关:监督所驻煤矿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包括安全设施、设备完好和运行情况、采掘作业规程执行情况、所驻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执行情况,严格执行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并按规定和上级要求监督整改。监管采取定点驻矿或分组驻矿形式,每月下井检查不得少于25次。

  《办法》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煤矿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检查事故多发地区和重大隐患较突出的矿井;登记备案的重大隐患整改复查;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进展情况;打击超层越界、非法组织生产、非法开采、盗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整顿关闭的矿井。省级每年组织1—2次、地市每季度组织1次、县(市、区)每月或两月组织一次,根据情况,可组织不定期的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方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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