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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煤监局在榆林监察调研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2008-08-01   来源:陕西煤监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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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3至26日,陕西煤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勤社在榆林市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监察调研。高勤社副局长一行先后监察调研了榆阳区二墩煤矿、沙炭湾煤矿、常兴煤矿、七山煤矿、鑫源煤矿、三台界煤矿,神木海湾煤矿一号井、二号井、三号井、活鸡兔镇办煤矿、神东公司大柳塔煤矿等十一处矿井,并与榆阳区煤炭局和神东公司主要负责人就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生产矿井和整合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工作、在建矿井建设情况及处理办法等交换了意见。

  在监察调研中,高勤社副局长认真听取了煤矿负责人的情况汇报,查阅了煤矿的图纸等有关资料,与煤矿及监管部门的技术人员共同探讨了矿井的采煤方法,专题研讨了矿井的防水、预防采空区大面积冒顶等突出的安全问题,了解了煤矿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并就在建煤矿手续申办、矿井建设进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编制落实、是否存在违规建设和违法生产等情况进行了了解,同时对做好榆林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和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监局、煤监局第6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等法规和煤矿建设工程“三同时”的有关规定,项目未经核准,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组织施工;项目未经验收,不得擅自组织生产。

  二、煤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有关法规、规定范围内需变更的内容,煤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

  三、煤矿建设项目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的,必须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大中型项目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要落实对在建煤矿、生产矿井上级主管单位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督促煤矿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隐患,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和“三违”现象。特别是对煤矿下达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施工等监察指令,要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煤矿严格执行。

  五、充分认识人员素质的高低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正确分析煤炭资源整合给榆林煤炭工业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进一步加大对煤矿职工的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

  六、应组织对榆阳区小煤矿保水采煤方法的研究,淘汰浪费资源和安全保障能力不高的采煤方法,推行长壁机械化采煤方法。

  七、把好资源整合矿井的安全准入关,整合后的矿井应达到生产系统完善、安全设施可靠、采煤工艺先进。

  八、榆阳区煤炭局和榆林煤监分局要充分考虑煤矿企业在相关手续的申办和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困难,积极为煤矿企业搞好指导和服务。

  监察调研期间,高勤社副局长还参加了陕西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在榆林举办的陕西煤矿安全培训师资班开班仪式,并为学员作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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