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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

2008-08-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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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莱州市为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在全市实行了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

  一、强化责任。为进一步落实责任,确保隐患治理及整改效果,要求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部门,市政府安委会在对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时,必须由相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部门主要领导签收。在重大隐患整改期间,相关镇(街道)或部门的主要领导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必须亲自研究部署,靠上抓好工作落实,督导企业做到治理“人员、措施、资金、责任、目标”的五到位。

  二、严格程序。相关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必须经相关专家验收合格,并经《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签收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此外,对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由公安、国土、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暂扣其有关行政许可证照,同时供电公司停止供电,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改,整改无望的坚决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照。

  三、加大力度。该市要求,凡是在市政府安委会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后,相关镇(街道)或部门未按照要求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的,一律当作事故对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并追究有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此外,为进一步推进工作落实,该市将各单位重大隐患整改完成情况直接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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