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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

2008-08-2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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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于2005年7月12日和2007年4月12日分别下发了《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现场核查的通知》和《关于委托盟市安监局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明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核查工作全部委托申请单位所在地盟市安监局以及旗县安监局实施。鉴于目前部分盟市现场核查工作有些滞后,为加强此方面的工作。近日,自治区安监局又一次下发通知提出以下三项具体意见:

  一是根据《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文第三条第九款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对经营许可证(甲种)换证时,必须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现场核查表,做为换证的附件。

  二是自治区直接受理的中央驻区企业省级(分)公司经营许可证仍由盟市旗县安监局组织现场核查工作。

  三是对不履行现场核查职责,导致企业被迫停产,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当地安监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失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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