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继续加大各有船乡镇对《水条》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乡镇政府实施乡镇船舶规范化管理,提高水上从业人员的法制和安全意识。
二是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有效保障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要将视频监控与现场巡查相结合,对现场保持不间断监控,督促签单发航人员、水上从业人员到岗尽职,规范操作,严禁客渡船舶超员。
三是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整治超载运输,打击自用船非法载客等违规、违法行为。
四是严格执行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制度,坚持汛期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持信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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