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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监管局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2008-08-26   来源: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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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浙江省安全监管局对该项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一是针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阶段风险程度较高、容易发生事故的特点,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要求,认真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试生产阶段安全试车。二是要求严格执行试生产方案论证制度,企业在编制完试生产方案后,由项目设计、施工(安装)、监理、检测检验单位对项目相关内容的安全可靠性提出意见,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认可,业主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论证。三是加强试生产期间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编制虚假试生产方案、出具虚假认可意见的将予以严肃处理。四是明确试生产方案延期要求,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在试生产结束之前提出延长试生产时间申请,否则一律不予延长试生产期限,同时规定,试生产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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