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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委办督促防护距离不足危化生产企业按计划实施搬迁

2008-09-16   来源: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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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尽快实施搬迁,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产财产安全。近日,省安委办致函各有关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推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尽快实施搬迁提出要求。

  2006年,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搬迁计划和搬迁前确保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各有关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同意该企业搬迁计划和搬迁前落实安全措施继续生产的意见,并承诺督促该企业严格落实搬迁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按计划如期完成搬迁工作,在企业搬出之前,企业周边防护距离内不再新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所列的公共设施或区域。在此前提下,省安监局按照《关于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安监管危化〔2006〕12号)要求,为该类企业颁发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要求企业认真实施搬迁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据调查,到目前只有少数企业实施了搬迁,多数企业未按搬迁计划进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搬迁计划,2009年6月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企业将不能取得延期许可,必须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精神,督促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切实推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计划实施搬迁,省安委办召开专题会议反复斟酌研究后,致函各有关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如下要求:1.要高度重视搬迁工作,督促企业按搬迁计划实施,争取提前完成搬迁任务;2.认真落实省发改委等8部门制定的《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政策》(冀发改工化〔2008〕677号),创造条件支持企业的搬迁工作,加快搬迁计划的实施;3.严禁拟搬迁企业在原厂区进行扩产改造和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4.履行承诺,确保在企业搬出之前,企业周边防护距离内不再新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所列的公共设施或区域;5.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监管,认真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严格落实搬迁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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