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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

2008-09-16   来源: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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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厉打击盗采行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河北省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措施,严厉打击盗采国家资源的行为。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打击盗采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坚决依法打击盗采行为。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盗采行为,维护好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盗采矿山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并对盗采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进行评估;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以及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罪等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监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察,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国防科工、公安和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明工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国防科工办、省工商局和河北煤矿安监局等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开展联合执法,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督导。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发现的盗采行为,一般案件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力量,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盗采造成资源破坏数量的核实和价值评估,出具鉴定报告,并送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出具鉴定结论;情况复杂的重大盗采案件,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并出具鉴定结论。经评估价值不足5万元的,依法从严进行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机关应自收到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是否立案。各有关部门发现盗采行为,要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发现非法买卖、储存、使用爆炸物品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发现非法生产爆炸物品行为,要及时移送国防科工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集中时间和力量,对行政区域内盗采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按照"三不留一毁闭"(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要求,确保2008年11月30日前全部关闭取缔到位。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凡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存在盗采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和程序对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存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盗采行为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有关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公安机关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盗采刑事案件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查处、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参与盗采、为盗采行为充当保护伞、以各种方式提供便利条件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监督举报。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监管、煤矿安监、国防科工、工商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创新工作方式,畅通举报渠道,调动全社会监督举报的积极性。要高度重视举报线索,按照分头受理、统一查处的原则,迅速认真核查,凡遇重大案情,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电力、银行、税务等单位要对矿区及附近单位的用电、资金往来和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发现异常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线索。设重奖鼓励群众和社会组织举报,对查实的举报,凡盗采价值5万元以上的,给予第一举报人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盗采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列支。要切实保护举报人权益,凡隐瞒、推诿举报线索,泄漏举报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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