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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省政府出台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08-10-28   来源:山东省安监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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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1日,山东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保持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这是山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决策。

  山东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自2002年以来,在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6年保持"双下降"。年均事故起数减少8059起,死亡人数减少749人,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在全国均处于较好水平。今年1至9月份,全省共发生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去年分别下降26.7%和12.4%。山东成为第一个以省委文件出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省份。

  《意见》从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强化源头管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深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对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和单位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安全问题。要把不断提高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领导、决策、指导、协调水平,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准。对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同志要亲历亲为,坚持领导干部下矿井、下车间检查制度,市级领导同志每两个月一次,县级领导同志每月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要树立搞好安全生产、确保一方平安是重要政绩的观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实行定量定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完不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较大事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一律不能参加评优树先活动,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内不予提拔重用;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优树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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