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安全监管检查特别是监管执法工作的廉政监督,把廉政监督贯彻到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各个环节中,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10月28日,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党组印发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廉政监督检查《办法》。
《办法》提出,安全监管系统廉政监督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违纪必追究,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关口前移、超前防范,重点强化事前预防、事中监督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对监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各项工作进行廉政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加强管理、严格监督,确保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办法》规定,安全监管系统廉政监督的重点是:现场执法人员遵守国家安监总局党组"九条纪律"、"六条禁令"和省局"十不准"情况;执法人员监管执法程序、过程是否符合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受理、审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它审核发证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介机构资质认定、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参与事故举报、联合执法、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查验收等工作。
《办法》要求,对廉政监督和信访举报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及时分类处理。涉及违纪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进行初核和调查处理。经核查确定没有问题的,要及时做出结论;构成违纪的,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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