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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煤监局通报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情况

2008-12-04   来源: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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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就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项检查情况发出通报。

  通报称: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的规定,进一步促进各产煤市(地)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煤矿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逐步形成有序运作、关系协调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运行机制,切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工作,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国家煤监局批准的监察执法计划,于2008年11月24日至29日,对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黑河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日前,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就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项检查情况发出通报。
  通报称: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的规定,进一步促进各产煤市(地)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煤矿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逐步形成有序运作、关系协调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运行机制,切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工作,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国家煤监局批准的监察执法计划,于2008年11月24日至29日,对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黑河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主要检查各市(县区)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文件情况;地方政府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配备、定员编制、日常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煤矿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分类整改和复查落实情况;煤矿事故责任人处分落实情况。省局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局长张成祥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局领导带队,分四个小组,分别检查了六市及至少两个所属县(区)、以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22处;深入68个煤矿现场抽查煤矿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建档、整改落实、跟踪监督等情况,并对在煤矿现场的“专盯员”进行了有关情况的询问和考核;以在籍总数15%-40%的比例,分别对各地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了煤矿安全监管应知应会业务常识的集中闭卷笔试;审阅抽查了各类行政执法文书1300余份;查阅了有关资料,对各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程序执行情况、执法文书制作情况、行政处罚落实情况、煤矿责任事故责任人处分落实情况等进行了解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进行了通报,提出了改进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检查证实,各市(地)政府能够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纳入了重要工作议程,定期研究煤矿安全工作。一是各市(县、区)委书记、市(县、区)长,能够把煤矿安全生产摆在工作的重要位置,靠前指挥,亲自部署。分管副手深入到生产一线检查指导工作。政府班子成员明确了安全职责分工,实行了煤矿包保责任制,促进了有关部门工作措施的落实。二是整章建制,细化责任,推动了煤矿监管工作开展。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建立了工作考核、安全监管轮换、安全监管联保抵押金等工作制度,建立了每季度对煤矿进行系统审查制度,对驻矿专盯员的奖罚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三是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煤矿安全生产系统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夯实了煤矿安全基础,提升了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增强了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四是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力量进一步加强。大多数地区实行竞聘和考试录用上岗,按照“一矿一人”标准配备了驻矿安全监管员,纳入行政事业编制,成立了专门管理科(室),落实了相关待遇,煤矿安全监管队伍相对稳定;通过有计划的培训,提高了监管队伍的思想觉悟、增强了责任心,强化了监管业务能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煤矿隐患整改工作没有全部到位。国务院百日督查组对鹤岗市地方煤矿提出的4条重大安全隐患,由市政府负责督办,但至今没有全部整改销号。鹤岗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没有认真研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容,前三个季度的重大隐患登记及整改情况表中只列11条,没有将一氧化碳和瓦斯有害气体超限等重大安全隐患列入其中,且表格内容不完善,没有列出发现隐患时间,限期整改时间不明确,没有复查跟踪情况;兴安区和东山区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工作,缺少隐患整改闭合和销号内容。南山区未建立重大隐患档案,无重大隐患登记、跟踪及整改记录。对鹤滨分局下达的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意见)中提出的重大隐患未及时跟踪、落实、整改,也未向分局反馈整改结果。双鸭山市集贤县煤矿安监部门缺少今年8月份以后煤矿重大隐患排查及整改闭合登记表。七台河市多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建立隐患登记建档、挂牌督办、跟踪问效和整改销号制度,没有定期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煤矿一、二级隐患和落实整改情况。黑河市隐患排查报告制度执行的不好,煤矿企业自查、自检不能长期坚持或记录不完整,查出的隐患也未能按国家和省有关制度要求及时上报。鸡西市恒山区隐患分级管理工作不完善,缺少一级隐患治理上报情况,对哈南分局排查的隐患治理未整改完毕的没有继续挂牌督办;鸡东县对哈南分局排查的隐患跟踪复查不全面;林口县隐患排查治理缺少跟踪复查记录。在牡丹江市所属的穆棱市没有看到煤矿隐患登记、整改等方面的制度和记录。

  2、行政执法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此类问题较多,较集中。一是文书样本不规范。鹤岗市及兴安区、南山区、东山区三个区、双鸭山市岭东区、宝清县,七台河市及各区(县)和佳木斯市桦南县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均没有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发的规范文书样本。二是执法文书书写不规范,没有体现执法的严肃性。双鸭山市安全监察大队个别执法文书存在字迹潦草、多处涂抹、用词不准确问题。岭东区部分执法文书对违法违规问题描述不详实。集贤县煤矿安全执法文书对违法事实的描写缺少量化数据;鹤岗市及兴安区、南山区、东山区部分执法文书检查内容描述简单,有的执法文书没有加盖公章,有的执法文书为1人签字。三是处罚依据不清、执法不严、裁量不当。鹤岗市及兴安区、南山区、东山区有些执法文书对矿井进行处罚没有写清所依据法律法规的条款,有的依据的处罚条款与处罚金额不对应,大大低于规定处罚金额的下限。双鸭山市执法文书制作、执法语言使用和文字书写不规范,有的执法文书引用法律法规未写明具体条款和内容,依据法律条文的内容和实际处罚的内容不一致,裁量标准不统一,部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文书送达回执无煤矿有关人员签字。集贤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今年1月14日对永兴煤矿执法,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2008年1月1日废止的《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没有适用新的国家“总局第15号令”。黑河市执法文书书写不够规范,提出的隐患或问题不够准确,缺少数据或具体内容。四是文书种类应用不当,对矿井隐患问题应进行复查的,没有使用复查意见书,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矿井该立案的没有立案。五是文书存档管理不规范,没有建立存档案卷目录,存档的执法文书中有行政罚款的没有将罚款收据存入执法案卷。

  3、煤矿驻矿安监员的素质和水平亟待提高。鹤岗市大部分煤矿安全监管人员未经执法资格培训,没有取得执法资格证,存在执法能力不足,业务素质不过关的问题;有的监管人员不懂专业知识,在笔试中打了零分(兴山区一名监管人员)。在对兴山区、向阳区、工农区共35名驻矿专盯员应知应会业务能力考试当中,有10人不及格,不及格率为28.5%,在对双鸭山市6个县(区)共38名驻矿安全监管员应知应会业务能力考试当中,有9人不及格,不及格率为23.6%,对七台河市、对佳木斯市按15%左右(46人)的比例随机抽查了各区县的驻矿安全监管人员,并进行笔试,及格率为60%;鸡西市恒山区40名驻矿安全监管员参加笔试,有8人不及格;鸡东县50人参加考试,有8人不及格;牡丹江穆棱市、林口县各有10人参加考试,有7人不及格。

  4、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有关配置、编制、待遇等未完全落实。鹤岗市仍有约30%的人员未纳入事业编制。其中:南山区20名驻矿专盯员,12人员未纳入事业编制;东山区65名驻矿专盯员,35人未纳入事业编制;兴安区45名监管人员,有30人未纳入编制。佳木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煤矿的日常监管工作开展的不到位,未配备煤矿专业管理人员;桦南县煤炭局的10名驻矿安全监管人员已上岗工作一年,未经有关部门培训,辖区煤矿整顿方案也未经有关部门审批。

  5、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有缺项现象。七台河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均未设置职业健康机构,职业危害检查工作未开展,其他市(县区)也有此类问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不全面,没有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培训规定》(3号令)第26和27条规定对煤矿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制定、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黑河市行业管理、专业技术力量薄弱,安全技术指导工作差距较大。个别煤矿还存在着非正规采煤现象,推进正规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进速度较慢。矿井灾害和预防处理计划没有部门组织审批。同工煤矿、军金煤矿二采区等煤矿自然发火煤层放顶煤开采等特殊采煤作业规程没有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意见,矿里自编自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质量较低,通用现象严重,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工作面发生地质条件变化没有补充措施等现象普遍存在。

  三、工作意见和建议

  1、各市及各县区政府要认真吸取今年以来煤矿事故教训,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认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总局、省委、省政府领导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完善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检查制度,采取超常规措施,持之以恒抓落实,切实做好煤矿安全工作。

  2、要认真落实黑龙江煤监局和各监察分局下达的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意见书),并及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监察分局。

  3、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使用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印发的文书样本,做到字迹工整、用词准确,提高执法文书的制作的水平,增强执法的严肃性。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矿井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做到一案一卷、一矿一档;严格执法程序,实现闭合管理;规范执法文书,做到种类齐全,确保监管执法文书使用正确、程序规范、管理有序,推进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

  4、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分级监管办法》,进一步做好煤矿重大隐患的排查、复查、监督整改、登记建档和上报工作;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动态,促使重大隐患尽早消除。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要向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上报重大隐患情况,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将各煤矿的重大隐患情况及时抄送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时通报存在问题,必要时要在媒体上曝光。认真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和整改应急预案。

  5、鸡西市、双鸭山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发使用了煤矿安全监管系统软件,建立了网上考核和信息共享制度,建议省政府在全省煤矿安监系统推广应用。

  6、严格按《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人员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对驻矿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管理;尽快落实驻矿专盯员人员编制,对监管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和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增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充分发挥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作用。建议市级安监部门积极与省市有关部门沟通,统筹考虑落实监管人员保险、入井费、通讯费、交通费等福利待遇问题,解决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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