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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开展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专项整治

2008-12-04   来源: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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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日,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印发《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深刻吸取山西太原钢铁集团公司排土场特别重大垮塌事故教训,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方案》规定,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全省1000立方米以上的非煤矿山排土场及废石场,重点是具有一定规模、相对高度大的露天金属矿山、水泥用大理岩矿、石墨矿、硅线石矿、石英矿、型材矿山、地下矿山的排土场或废石场。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一是从方案下发之日起到12月31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排土场基本情况及安全状况逐一排查登记,建立排土场安全档案。二是从2009年1月1日到2月15日。重点对未建立排土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按设计位置排土,排土场各项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排土场周边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进行全面治理,对确定为危险级、病级的限期整改。三是从明年2月16日到3月31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方案》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排土场的日常监管,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要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立即停止排土作业,监督整改;对下游人员及财产造成严重威胁的,要立即组织转移和搬迁。要加强对排土场周边的安全监管,严禁在安全距离建立居民点或建设与排土场无关的其他建筑物,一旦发现要立即组织拆除或搬迁。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的规定,加强对排土场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制定排土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方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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