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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交警从“快、准、细、稳”入手规范事故处理工作

2009-01-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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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和《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于2009年1月1日起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4号令)同步实施。为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和民警执法素质,确保事故处理公开、公正、公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信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多举措规范事故处理工作,努力提高事故处理办案水平。

  一是接、出警突出“快”。大队对事故处理民警严格落实值班接警制度,完善了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并根据辖区的交通事故情况,确定每天值班备勤人员数量,考虑到有时候一个时间段发生两起或多起交通事故的情况,大队除安排政党值班人员外,还安排了备勤值班组,随时做好出警准备。同时,配齐了事故处理所需的装备,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有警即出。值班人员接报警后,能认真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要求,做好接警记录,填写“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县城、郊区范围的交通事故做到5分钟到灰事故现场,乡镇、山区范围的交通事故15分钟务到达事故现场。

  二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突出“准”。大队事故处理民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等标准,拍摄、制作交通事故照片,做到现场拍摄的照片能够与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相互印证,真实、全面反映交通事故现场。同时,按照《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勘验、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查勘查笔录做到认真制作,记录详实,包含接处警情况、现场紧急处置与组织指挥情况及相关单位、人员到场情况、现场封闭和安全防护情况及道路通行情况、现场道路及周围环境情况、现场勘查顺序及现场痕迹物证提取等。负责勘查的民警在勘查笔录上各自签名,并有当事人、见证人的签名。现场勘查完毕,民警及时收集、清点遗留物品,填写《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暂扣当事人的车辆、证件时当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三是调查取证突出“细”。事故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能及时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及时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讯(询)问或者由其自行书写陈述,并制作“讯(询)问笔录”、“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为了迅速准确地掌握事故的有关情况,事故处理民警能及时检查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核查、验明、记录每一个当事人的身份。在接触、询问当事人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呼气有酒精气味或者精神恍惚的,或经其他当事人提出该当事人有饮酒嫌疑的,能将该当事人带至医疗机构抽血或者提取尿液,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是交通事故认定突出“稳”。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办案民警负责、集体研究、领导审批的制度,杜绝办案中的随意性。其次,落实交通事故认定宣布程序。民警公布交通事故认定时,能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相关证据,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拒收或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做好记录,并利用有效途径送达并保存回执。同时,在办案过程中民警合理运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认定事故责任,做到程序合法,处理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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