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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大队以石城县“1.30”交通事故为鉴开创警队建设新局面

2009-02-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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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总队《关于石城县“1.30”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赣公交管[2009]26号)下发之后,信丰大队从公安网络上进行及时了下载,大队领导班子成员在第一时间组织了文件传阅,县公安局副局长、交管大队长刘萍还即时作出批示,要求大队全体民警认真吸取石城县“1.30”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全面贯彻落实公安部“五条禁令”,与此同时,要求办公室紧密联系大队工作实际,起草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重申“五条禁令”确保内部安全的紧急通知》。此后,大队又利用警队队伍建设专题教育之机,召开科、室、中队负责人会议,组织科、室、中队负责人深入学习和贯彻了《通报》精神,不断地给全体民警敲响警钟,在队伍管理上亮起“红灯”。

    石城县“1.30”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春节长假期间,又发生在公安交警系统内部,不但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也充分暴露出公安交警内部在贯彻落实“五条禁令”中所存在的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该起事故的出现,再度为我们提供了深刻而沉痛的教训。为此,大队利用这一反面教材,有机融入队伍建设专题教育内容,从五个方面重申和落实了相关工作措施:

    一是要求全体民警和协管人员务必时刻牢记“五条禁令”和“三项禁止”,不断提高遵章守纪自觉性,要求科、室、中队认真建立与民警家庭的联系制度,强化民警“8小时以外”的延伸管理和有效监督,建立了《民警、职工、协管员八小时以外管理责任制》,禁止在工作日和值班期间的中午饮酒,更不能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确保不出任何问题。

    二是借助石城“1.30”事故的惨痛教训,进一步开展民警自律和遵章守纪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理念,民警无论路面巡逻、执勤执法或是驾驶私家车外出走亲访友或旅游度假,都应把握形象,带头树立良好风范,坚决杜绝开“特权车”、“霸王车”,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坚决杜绝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发生。

    三是严格加强警车管理,大队规定原则上必须是正式民警才能驾驶警车,协管人员不得单独驾驶警车外出。驾驶警车时民警应按规定穿着制式警服。驾驶摩托车巡逻应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并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严禁将警车交给非警务人员驾驶。违者将警车收回大队停驶一周,相关科、室、中队负责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如若因违纪发生交通事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将由当事人自咎,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相关科、室、中队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四是严禁驾驶警车操办私事。警用车辆也不得停放于各类宾馆、酒楼、卡拉OK歌厅、KTV包厅等休闲场所或夜总会场所门前。非因工作需要严禁穿着警服出入各娱乐休闲场所,一旦发现,将严惩不贷。

    五是民警驾驶警用车辆上路行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自觉服从当地交通警察指挥和查验,严禁闯红灯、逆行、抢道占道、乱停乱放和不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通过学习贯彻落实省总队《关于石城县“1.30”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信丰大队再度完善了民警遵守“五条禁令”的自律制度,出现了“六个不断”的新风气,即:队伍建设、作风建设不断加强,全体民警遵纪守法理念不断树牢,工作作风不断改进,公正形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不断增强。通过队伍建设专题教育和“1.30”道路交通事故举一反三的警示教育,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交通队伍,目前正在我大队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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