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江西省交警总队下发了《关于对“3.7”特大交通事故迟报原因进行说明并开展自查自纠的通知》,就上饶德兴市未及时上报3月7日发生一起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进行了通报批评。针对总队的通知精神,信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高度重视,认真对照,迅速通过四个方面切实抓好事故上报工作。
一是迅速抓好学习传达。在收悉总队《通知》后,大队立即组织各科、室、中队负责人召开紧急会议,就《通知》精神进行学习传达,要求各科、室、中队尤其是事故处理中队要以上饶“3.7”特大交通事故迟报为深刻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摆,看是否存在事故迟报、漏报现象,对事故报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强调,在今后的事故上报工作中,各事故处理科、队必须严格按照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9]27号)和总队《转发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赣公交管[2009]38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二是规范事故上报时限。大队要求事故处理科、队在事故处理工作中,凡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必须在确认事故真实性后5分钟内,使用电话向大队报告事故的初步情况,大队接报情况后10分钟向市支队值班室报告;在事故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对事故进行初步查勘确认后,必须在30分钟内填写《交通事故上报信息表》《特大交通事故简要情况报告》,将事故简要情况、救援情况报告大队,由大队及时上报市支队。事故发生后的后续抢救、调查、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等情况,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特大交通事故情况续报》,逐级向上级交管部门续报或补报。
三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大队清醒地认识到,交通事故报告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不能有半点疏漏的工作,必须建立规范健全的管理制度以保证事故报告工作的有序开展。为此,大队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工作制度》,对事故报告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化了工作责任,要求各事故处理科、队按照制度要求,认真做好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凡不按规定报告、迟报、瞒报、漏报,造成工作延误或不良影响的,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民警和单位领导责任。
四是认真做好调查评析。在工作中,大队进一步规范了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要求各事故处理科、队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14日内,必须按照部局(公交管[2009]27号)文件要求形成事故报告。事故报告要根据事故调查实际情况,从查找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入手,重在提出改进措施,以便事故处理科、队认真抓好评析整改。同时,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辖区科、队要召开评析会,剖析原因,查找管理环节漏洞,提出整改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在事故发生后25日内,将整改情况及效果上报大队,由大队汇总后上报上级交管部门,以此促进大队的事故上报工作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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