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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十有”

2009-06-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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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晰安全监管、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责任,滕州市在坚持“市级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镇街、部门负责同志每月不少于两次”制度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每次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中要做到“十有”,并以此为内容,普遍建立完善了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档案。

    一有分析。制定检查方案之前,按照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规律和上级要求,结合季节特点、被检查单位、行业实际,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确定检查的重点、难点和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点,有针对性的组织检查。

    二有方案。领导干部每次检查前,牵头部门及时与市级领导沟通,根据市级领导同志的时间安排和意图,一个时期突出一个重点,精心筛选检查内容和检查单位,科学合理的制定检查方案。

    三有检查表。每次检查前依据季节特点和被检单位的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表》,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内容,确保检查效果。

    四有专家。按照“专家查隐患”的要求,根据每次检查的行业领域和检查重点,有针对性的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参加检查活动。

    五有记录。检查时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将检查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等方面认真记录下来,存入检查档案。

    六有总结。检查结束后,及时对检查活动进行总结。根据检查情况,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总体评价,形成检查意见,列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

    七有措施。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整改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立即整改的,现场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时难以整改的,制定临时措施,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期间不能确保生产安全的,坚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八有复查。按照“谁检查、谁复查”的原则,明确人员督促被检查单位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并按时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市领导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牵头部门组织复查。复查后,及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政府领导。

    九有报告。领导干部每次检查结束后3日内,各单位将检查方案和新闻信息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复查结束后,及时将复查结果和经领导干部本人签字(镇街部门领导由其本人签字,市政府领导成员由牵头部门签字)的《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表》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十有通报。领导干部每月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汇总,每季度通报一次,并将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动态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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