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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特别规定

2009-06-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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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4日,冷水江市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宣读了中共冷水江市委、市人民政府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特别规定》,该规定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乡镇办、煤矿企业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责、权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特别规定》规定,建立煤管站安监员和乡镇干部联合驻矿监管制度,驻矿安监员和乡镇驻矿干部对所驻矿井实行全面监管,负责所在乡镇和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所驻煤矿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监管指令,对火工产品、准销证、煤炭税票的供应和相关证照的初审把关。

  《特别规定》指出,实行煤矿安全生产重奖重罚,对在煤矿安全监管、煤矿技术改造、非法矿打击、推广新技术、建立安全标准化等工作中的有功之人和煤矿予以重奖,同时对渎职的监管人员和工作不落实的煤矿予以重罚。

  此外,建立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凡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必须责令停止生产,对重大隐患进行登记和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挂牌整改,隐患没有整改好,不拆牌,不消号,不准恢复生产。

  《特别规定》要求,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检查信息通报制度。煤炭、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和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并书面互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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