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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公路分局建立机关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效能建设

2009-07-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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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瑞金公路分局建立机关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以强化机关干部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制意识,规范机关行为,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机关效能。

  责任追究制度是对机关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效能责任追究的制度。机关过错行为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机关工作质量和工作秩序,影响分局形象和社会经济发展,给行为对象或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该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追究过错责任:

  1、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负责制度,贻误办事人办事的;

  2、一次性告知义务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造成办事人多次往返的;

  3、服务承诺人不履行服务承诺制度,使单位或部门蒙受信誉、经济等损失的;

  4、无特殊原因和理由,限时办结义务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应当实施公开、听证、质询等制度而未予以实施的;

  6、服务不热情周到,造成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推诿扯皮、生冷硬顶现象的;

  7、对申办符合规定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办理,久拖不决、刁难设卡,索拿卡要的;

  8、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或其他费用;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耍威风、搞特权、徇私舞弊的;

  9、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10、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虚报事实的;

  11、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2、违规操作机关行为,对服务对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行为的;

  13、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14、继续执行不合法或失效文件依据的;

  15、继续实施上级已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

  16、其他应该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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