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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交警“三位一体”开展载货汽车安全防护装置工作

2010-07-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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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预防和减少因载货类汽车碰撞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赣州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赣州市载货汽车安全防护装置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公字〔2010〕47号)文件精神,信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结合辖区车辆管理业务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载货汽车安全防护装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一、及时培训强技能,加强宣传造声势。大队及时组织民警学习培训《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三号修改单等国标内容及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培训,使大家了解掌握汽车有关防护装置的安装要求、查验方法和处罚标准,提高查验技能。同时,大队在车辆管理办证大厅、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机动车检测站、客货运企业、大型车辆停车场、机动车辆修理厂等场所明显位置张贴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挂图、悬挂横幅,提醒、督促车主及时粘贴反光标识、安装防护装置。同时,在县电视台、信丰报等新闻媒体播放和刊登“加强货车和挂车防护装置安装工作”的相关事项,提高广大车主粘贴反光标识、安装防护装置的意识。

  二、严格查验抓源头,登记造册备档案。货车办理年检查验时,大队机动车查验岗民警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认真查验反光标识粘贴和安全防护装置安装情况,并进行登记造册,对应粘贴反光标识和安装防护装置但未粘贴或安装的,或虽粘贴或安装但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同时,对查验符合粘贴或安装要求的货车和挂车当场拍摄能反映车身反光标识和防护装置真实情况的照片,并将电子照片存入电脑中随时备查;对不按规范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和安装防护装置机动车辆,要求车主重新粘贴和安装,并登记在册,做好跟踪落实措施

  三、文明执法重教育,处罚为辅强效果。从当前检验的情况看,大队辖区未在侧面安装、粘贴符合规定的车身反光标识,或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破损不全、未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和安装防护装置的货车占23%,大多数货车、挂车存在车况不佳、车身较脏的情况,尾灯被脏物遮盖的情况时有发生,容易造成后车追尾等事故。目前,大队对发现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和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的货车和挂车,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7月1日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处罚,并督促车主或驾驶人按规定及时粘贴和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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