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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邗江区安监局高危行业安全监管的“三项制度”

2010-07-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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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等高危行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监管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的沟通、交流和互动,扬州市邗江区安监局开拓安全监管思路,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在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中实行三项制度,为该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一、实行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从2009年3月开始,该区在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重大危险源单位和剧毒物品使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凡是有较高危险反应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重大危险源单位和剧毒物品使用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应书面向安监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其余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应书面向安监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二、实行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述职制度。

  该区在召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或专项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时,有针对性地选择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会上作述职。要求述职者对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向会议陈述其职责完成情况;安全生产取得的成绩和履职的经验;寻找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同时还要求述职者确立新目标,开拓新思路。

  三、实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当发现上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区安监局视情况约请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告诫谈话:

  (一)企业近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影响事故,或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现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

  (三)发现企业有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

  (五)企业没有按规定及时落实安全监管部门部署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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