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要求,常州市城乡建设局明确四项规定,强化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一是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四分之一,尤其是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部分工程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二是当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不仅要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且要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三是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且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四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现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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