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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安监局加强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2013-07-15   作者:谭利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将经营许可的颁发机关由原来的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调整为设区的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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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将经营许可的颁发机关由原来的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调整为设区的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监管,近日山东省安监局印发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94号,以下简称《细则》)。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县级实施机关,青州市安监局组织市人民办事中心安监局窗口的工作人员,结合《办法》及国家安监总局对《办法》的解读,进行了认真学习研讨。

  《细则》结合地方实际,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处理方式,增强了可操作性。一是明确了首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范围: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新增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企业;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被发证机关注销的企业。二是经营方式的界定。对仓储经营,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这三种经营方式给出了明确的定义。通过租赁形式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根据安全管理协议,界定其经营方式;对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店面和带备货库的零售店面储存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的总质量给出了具体规定。三是对企业因项目建设或者隐患整改等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延期的情况,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方式。四是对许可证编号规则及换证期间的衔接作出了明确规定。五是在首次申请经营许可提交的材料中增加了企业或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经营品种是否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监控化学品的辨识材料。六是对安全评价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企业(包括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全面评价,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全部问题及其整改的方案、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意见和对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相关审查内容的评价意见,安全评价的内容纳入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的内容;评价报告的签发日期距现场核查之日不得超过12个月;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包括辨识材料)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其结论性意见作为发证机关颁发经营许可证的重要参考意见。

  为按照《细则》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青州市安监局印发文件告知各有关部门、企业,做好《细则》的宣传贯彻,市人民办事中心安监局窗口及时修改完善一次性告知单,通知近期延期换证的企业按《细则》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以及申请直接延期换证的条件,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并以此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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