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将经营许可的颁发机关由原来的省、市两级安监部门调整为设区的市、县两级。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潍坊市安监局将《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应由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委托县级安监部门审批,加大了县级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工作量,为此青州市安监局采取以下四项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提前通知。对年内需要换证的企业进行汇总,将换证的范围、换证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注意事项等以市安监局文件的形式在年初下发到相关企业,让有关企业按照省局《实施细则》的要求提前做好准备。
二是换证前二次告知。对即将进入换证阶段的企业,市人民办事中心安监局窗口提前三个月,再次电话通知企业相关负责人换证的时间、准备资料以及注意事项,进一步加强企业对换证工作的备忘。
三是做好换证指导与服务。针对多数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人员变动频繁、没有专门负责按期换证的人员、缺乏换证业务知识的状况,窗口工作人员通过一次性告知单、电话答疑、上门服务等方式指导企业按申报要求做好换证前的准备工作,对委托的经营许可事项,亲自陪同企业到潍坊市局办理用印审批。
四是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对逾期未申请延期仍然从事危化品经营的企业,及时通知市安监局执法监察大队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业、限期补办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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