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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罗河镇:安全生产实施“黑名单”制度

2018-06-26   作者:谢玺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相关规定,庐江县制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夯实全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部门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部门或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部门或个人,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审定。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部门或个人,由安委会办公室对外发布,每半年发布一次。 (五)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部门或个人,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安委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公司告示牌予以公布。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