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将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危险物品肇事案件、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等七种类型。
该《办法》规定,区检察院对区应急局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活动和区公安分局有关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义安区检察院、义安区法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和信息发布、联合调查研究等工作机制。区应急局会同区公安分局、义安区检察院、义安区法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等。(宋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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