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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抗震救灾车辆应急通行违法不处罚

2008-06-11   来源:华西都市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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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卢学民 记者 李东阳)10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四川公安交警部门的灾后重建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积极展开。要在6月12日前,恢复因受灾而停办的各项交管业务,并且出台了一系列便民措施。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向车管所提出延期办理有效期满换证或延期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申请,车管所应当准许。
  灾区群众被转移到异地安置的,可以向当地车管所申请初次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受灾地群众因房屋倒塌致身份证件遗失、损毁的,在办理车辆和驾驶证业务时可凭临时身份证或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车管所与信息系统核对无误后予以受理。
  受灾地车管所科目一考试场地未恢复建成前,可安排申请考试人到市(州)车管所考试,摩托车考试场地毁坏或不宜进行考试的,可设立简易考场考试。
  机动车安全技术监测线损坏的,可实行人工检测,检测费用减半收取。
  交警要强力保障抗震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区运输道路的畅通,恢复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对于参与抗震救灾的车辆(包括抢救、转运伤员的救护车、防疫车、运送抗震救灾物资的车辆)应急通行时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未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但是违反交通管制路段管制规定的,应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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