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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监总局“三定”看安全监管三变化

2008-08-15   来源:新华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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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包括职能、机构、编制在内的“三定”方案已经公布,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14日接受记者专访,详细解读,认为这一规定强化 了安全监管总局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监管职能,提高综合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显示安全监管更加细化。

  内设机构变化显示安全监管更加细化

  经过这次机构调整,安全监管总局内设机构由9个增加到10个。其中,单设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

  据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设置这个司目的是进一步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健全执法规章和标准,推动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建设。

  此外,将原来安全监管一司、安全监管二司负责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监管职能划出,设立安全监督管理四司。

  鉴于原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司所承担的业务范围大、专业多,不仅涉及危险化学品监管,还有化工、易制毒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等职能。为此,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更名为安全监督管理三司。

  调整后,安全监管总局设10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即: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财务司)、政策法规司、规划科技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统计司)、安全监督管理一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安全监督管理二司、安全监督管理三司、安全监督管理四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人事司(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

  “三定”明确安全监管总局综合监管职能

  “三定”规定主要职责开宗明义,首先明确了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的职责范围和具体内容。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是国务院赋予安全监管总局的总职能。

  具体包括: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等。

  这位负责人说:“2003年和2005年的‘三定’规定,确定了我局综合监管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以及指导、协调和监督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但内容不够明确,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致使相关部门对综合监管的内涵理解不同,实施综合监管的履职难度较大,缺乏指导、协调和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

  此次“三定”规定区别于其他部委的表述,明确安全监管总局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从而基本解决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管什么”的问题。

  “三定”提高综合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究竟“怎么管”?实际涉及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责任、权力、对象和手段。

  “三定”明确指出,监督有关部门和各地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科技规划的实施情况;研究提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组织实施,考核重点行业和各地指标完成情况并予以通报;监督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企业基础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指导协调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技术推广应用;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地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重大工作部署的情况,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报告国务院。

  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重点行业特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对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等。

  这位负责人表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责任、权力、对象和手段的进一步明确,有利于安全监管总局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中提高指导、协调和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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