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大概2点半前后,宁夏石嘴山大峰矿再一次发生爆炸事故,这次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距离上一年爆炸事故仅有一年之隔!
法律该如何面对本次爆炸事故!对于此法律应该做很多事!
首先就是检讨立法漏洞
我国的法治建设已取得了许多的进步,但毕竟法治落地在中国的时间并不长,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期,这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即提供了机遇,也提供了挑战!
拿本次事件而言,对于矿山的爆破我们不是没有法律规定,我们有《矿山安全法》、并配有《矿山安全实施条例》,此外各个省市还对于矿山爆破的安全做了适应自身情况的相应规定。可是,同一个矿山连续两年出现爆炸事故!这说明了什么?
对于此,立法存有漏洞,我们不能回避!
《矿山安全法》是我国1992年颁布的,而1992年下半年我们才提出“市场经济”,因而可以说《矿山安全法》制定过程,主要还是以“计划经济”为立法指导思想。因而此法更多的体现“权力政府”,而非“责任政府”。
此外,《矿山安全法》第8条规定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第13条规定了“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然而《矿产资源法》及其相配套的开采规定则表明,国土资源部颁发相应的采矿许可证,无需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即可登记。
其实是同一个问题,但相关的法律规定却不一致,这足以证明:我国采矿安全的相关法律存在极大的立法漏洞!
事故已出,此时若不予以弥补更待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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