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上海市工商局、市房地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昨天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提供场所的通告》,通告规定,为危害人体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提供场地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告》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或承租非居住房屋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为从事或者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居住房屋或者场地的,应当履行有关义务,督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前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通告》有关规定的违反行为的,由工商、房地、公安、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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